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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00期

  • 日期:107-07-16
業務報導雷明遠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認可之使用安全查核驗證方法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評定制度,自民國93年1月1日實施起至106年止,約已完成150餘件性能設計評定案。其中部分建築物業已使用營運多時,但評定審查當時核定的性能式設計方案,在該建築物使用管理階段是否符合維持原申請方案,又經營管理是否符合確保人員安全的要求條件,目前尚無查核機制。依據「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規定,建築物在建築設計階段經評定審查後,應將其免適用條文之對策,包含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等增加對策及其管理經營計畫落實至建築物使用管理階段。亦即建築物在使用產權轉移後,接手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必須依原評定書所載性能提昇對策、限制及經營管理計畫使用,然而實際情況卻常出現起造人之所有權轉移、使用人與所有人之租賃行為,或專有及共用空間管理權關係等,使得性能設計書之對策及評定應注意事項等難以落實管理。為有效解決上述疑點,經本所研究提出若干重要發現及建議事項,分述如下:

一、性能設計之設定、限制及因應對策之資訊,未能充份傳達至建築物使用人

        建議改善方向如下:(一)規約草約建議落實移交至管理委員會,建議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至各地方工務局或建築管理處有關主管機關核報時,應列管加註提醒遵守性能評定認可要求之使用管理事項。(二)性能設計之驗證項目及使用限制,使用者難由繁瑣綿密的評定書中判斷應有之規定,建議採性能設計之建築物或營業場所,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前提出修正之營運管理計畫送原評定機構審定後,供管理委員會、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參考。(三)建議採性能設計之建築物進行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併同提供「性能設計評定認可案使用安全查核報告」。

二、性能設計之評定內容有關設計圖面,未能落實於建築平面及建築物本體

        建議改善方向如下:(一)建議應如綜合檢討建築物,將建造執照或變更之工程圖樣(建築圖及個案評定書增設之消防設備圖等)送原評定機構查核。(二)建議於領得使用執照前請原評定機構至現場抽驗。(三)建議遮煙性防火設備(門、窗)、空調設備用防火閘門等應有標示制度,以利後續查核。

三、依現行規定,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空間可免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申請審查等,致使建築物原設定之限制條件或排除法條之對策遭到改變卻無人把關

        建議改善方向如下:性能設計之建築物應排除於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申請審查之範圍外,且應於申請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時提出前後差異分析,檢視是否符合原評定書內容以確保安全。

四、提出集合住宅室內裝修簡易性能驗證檢核表(如下表),如符合者可免重新檢核避難計算。

變動性質

變動內容

說明

必要檢核前提

建築物使用用途不變

收容人員密度及步行速度固定

排煙方式不變

機械或自然排煙之排煙量固定

居室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

煙層驗證工具固定

變動項目

內部隔間之調整不影響到原步行距離之路徑

步行路徑未改變

出入口位置調整,原則上往居室端移設

步行距離減少

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提昇

發煙量減少

平均天花板高度提高(居室內各空間天花板高度一致)

蓄煙高度增加

出入口寬度增加

在走廊滯留面積及收容人員密度不變前提下

分戶牆併戶後居室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合併戶增項檢核)

煙層驗證工具固定

 

五、提出性能設計評定認可案使用安全查核要點,除原送審計畫書所列事項查核外,審查意見有關使用管理事項查核,包括以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性能要求、不得約定專用之特別註記、毛胚屋、電熱設備等,以及經營管理之查核亦相當重要,包括以下:防災中心之功能查核、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維護及操作性能查核、緊急應變及自衛消防編組計畫及實施查核等。

        綜上,政府推行建築物性能法規是為讓特殊性、大型化、高層化等建築設計在安全性能不打折前提下得以排除既有法規之適用。建築物從規劃設計階段經建造施工階段再至使用管理階段,其初始採用性能設計的部分是否有讓所有人或使用人了解並加以維護管理,乃是建築管理目前難以保證的一環。本項研究對於國內當前推行建築性能設計及使用管理安全有關疑點進行深入廣泛的探討,研究成果提出若干法規制度修正建議具體可行,期望提供主管機關參採以早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