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補(捐)助經費申請作業規範(詳細補助資訊請參閱此「規範」。
二、補助性質: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三、補助之項目:有關建築研究發展成果推廣應用、諮詢服務、展示宣導、講習訓練、研討活動,及有自償性之研究計畫與推廣活動事項,得申請本所補(捐)助。
四、申請日期及作業:
(一) 當年度1月1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
(二)應提出書面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計畫內容、預期效益或成果,及所需經費來源、用途與補(捐)助項目;如申請單位為法人,需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與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資料。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資格條件:建築相關機關、學校、財團法人、公會、學會、協會等團體組織,得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
六、審查方式:
(一)申請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補(捐)助案件,由本所主辦組依本作業規範有關規定審核簽辦。
(二)申請金額逾新臺幣二十萬元之補(捐)助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1、初審:由本所主辦組擬具審核意見及複審程序簽辦。
2、複審:計畫書部分得視需要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審議。
經費部分由本所主任秘書召集各組、室主管審核後,由主辦組室彙整審核意見並簽辦。
七、補助金額上限:
(一)一般性補(捐)助:本所補(捐)助每案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及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二)政策性補(捐)助:因應政策方案或由本所配合辦理之業務需要得全額補(捐)助。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所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