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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補(捐)助經費申請作業規範」,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生效。

  • 日期:106-03-30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補(捐)助經費申請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係前以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建研綜字第○九四○○○三七五九號函訂定報部,並以內政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台內會字第○九四○○○三二一二號函備查,後經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建研綜字第一○二○○○七一二二號令及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建研綜字第一○四○○○三○一九號令二次修正發布。本次係為確認受補助單位正常運作應提出之審查資料及其資料如有隱匿不實等後續處理方式、配合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修正、及使補助款管理及其產生利息或其他收入繳回規定更明確,並配合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規定、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條文之修正,擬具本作業規範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確認受補助單位正常運作,增列該單位應提出之審查資料及其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形之後續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五點及第九點)
二、 配合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原始憑證留存規定,修正遇有特殊情形之結報作業流程。(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 為使補助款管理方式及其產生之利息或其他收入繳回規定更明確,爰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 配合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修正,爰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 配合內政部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內會字第一○四一九○一一一三號函修正發布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第八點第二款,修正考核表格式、填表期程及備查方式。(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修正,增列受補助對象公開資訊及方式。(修正規定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