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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93期

  • 日期:105-10-03
大事紀要姚志廷
修正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綠建材標章之審核認可係依「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原要點規定生產廠未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處罰之證明文件,應由生產廠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惟考量部分國家地區已將違反環保法規之行政處罰資料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告,故申請人難以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故本次修正明確規範該證明文件得檢具生產廠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以公告資料替代。另外,本次修正亦針對第十五點規定進行修正,明文規定使用綠建材標章之廠商,應配合抽查作業需要會同辦理,並明定未配合規定之效果。本要點已循相關法制作業程序於105年5月26日台內建研字第1050850447 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