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建築隔音構造,減少住宅相鄰及上下樓住戶間之噪音干擾,以提升居家安寧及音環境品質,本所於民國100年度委託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辦理「建築隔音性能基準及法制化研究」,經參考美國、英國、澳洲、歐盟及日本等國之建築隔音法規,研訂完成建築隔音性能基準及增修訂條文(草案),並函請本部營建署辦理法制化作業。本案歷經本部營建署召開多次專案會議,邀請相關產官學界共同研商,本所亦積極參與並提供建議,於104年完成建築技術審議,並經內政部於105年6月7日以台內營字第105080700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自108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未來新建或增建建築物的分戶牆、分戶樓板及昇降機道、機房與居室相鄰的牆及樓板,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新規定進行隔音設計,以提升國人居住音環境品質。
本次建築技術規則之修正,係參酌國際建築隔音法規發展趨勢,增訂隔音性能基準,並輔以列舉我國常用構造型態之隔音構造規定,同時增加樓板衝擊音之規定。擇要摘述如下:
- 明定隔音設計適用範圍為新建或增建建築物(第46條),增訂建築技術用語定義(第46條之1)及隔音構造基本要求(第46條之2)。
- 增訂分間牆、分戶牆及機械設備空間樓板之空氣音隔音構造規定(第46條之3至5),其中分間牆應符合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隔音指標Rw在45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間牆,應符合Rw在55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第46條之3)。分戶牆應符合具有空氣隔音指標Rw在50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第46條之4)。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具有空氣隔音指標Rw在55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第46條之5)。除前揭隔音性能規定外,各條並列舉數款可達到空氣音隔音指標Rw 在45 dB、50dB、55dB以上之常用隔音構造型態。
- 增訂分戶樓板及機械設備空間樓板之隔音衝擊音隔音構造規定(第46條之6及7),其中分戶樓板應符合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隔音指標Ln,w在58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第46條之6),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應符合樓板衝擊音隔音指標Ln,w在50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 (第46條之7)。除前揭隔音性能規定外,各條並列舉數款可達到樓板衝擊音隔音指標Ln,w 在50dB、55 dB以下之常用樓板構造。
為有效提升國內外建築隔音設計,落實建築技術規則之新規定,本所105年委託辦理「建築防音法規解說及設計技術手冊之研究」,將參考國內外建築防音設計實務相關文獻,研擬前揭設計技術手冊(草案),提供建築設計相關人員參考,以提升建築隔音技術水準,確保國內居住音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