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修正作業係為使本所補(捐)助經費合理有效應用,以發揮補助研究發展及推廣之功能。
本次為確認受補助單位正常運作應提出之審查資料及其資料如有隱匿不實等後續處理方式、配合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修正、及使補助款管理及其產生利息或其他收入繳回規定更明確,並配合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規定、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條文之修正,爰修正規範第5點(申請單位應備文件)第1款、第6點(審查作業)第2款、第7點(會計作業)第1款、第8點(財務作業)第1款與第9款及第10款、第9點(督導與考核)第1款及第5款、第10點(其他)第2款等項內容,並於106年3月29日修正完竣後對外發布。
本所補(捐)助對象為建築相關機關、學校、財團法人、公會、學會、協會等團體組織,得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至經費使用範圍為有關建築研究發展成果推廣應用、諮詢服務、展示宣導、講習訓練、研討活動,及有自償性之研究計畫與推廣活動事項,均得申請本所補(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