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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00期

  • 日期:107-07-16
大事紀要雷明遠
參加消防署「研商長期照顧機構等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討會議」

消防署於本年3月8日召開本次會議,邀請有關專家、機關(衛福部護理司、社家署、營建署、本所)、各地方消防局、長照團體代表等討論2項議題,由陳署長文龍主持。有關結論簡述如次,議題(一)長期照顧機構等場所設置避難器具種類之適合性或替代方案:考量避難弱勢場所因場所特殊需求,優先檢討免設避難器具;如無法檢討免設,應優先選設避難橋、滑臺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避難器具(如自走梯);其次,如符合本所研究成果之「火災區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區居室初期就地避難」之條件,應可區隔火煙之侵襲,得免設避難器具,惟目前並無相關依據規定,因此消防署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9條增列第5款。議題(二)長期照顧機構等場所之等待救援空間檢討加壓防煙設計可行性:倘機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規定,設有符合遮煙性能之防火區劃,當可避免煙的侵襲(如本所研究成果所述),無須另規範檢空間採加壓防煙或設置排煙窗,且加壓防煙設計屬性能設計規劃,得依消防法第6條第3項辦理。因此,建請研議長期照顧機構之評鑑指標予以修正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