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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05期

  • 日期:108-09-20
業務報導王天志
我國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之研議

  內政部消防署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02年公告現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由消防署指定登錄機構進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共計24項品目。

  而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條,公告現行「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規定」,依規定須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共計17項,目前由中央辦理此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惟尚未規範工廠檢查及後市場管理等等事項;另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3項規定,公告現行「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消防安全性能設計與同等性能替代申請及審查作業須知」,本項作業目前亦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為減輕政府財政及人力負擔,提升案件審核執行效率,爰進行前開作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可行性及相關配套作業規定之研究。經蒐集世界主要國家消防性能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認可機制,並訪查國內相關專家學者意見,歸納指定評定機構、試驗機構及工廠檢查機制等建議摘要說明如次:

1.    調適消防設備及性能設計審核認可委外辦理法源

  因消防設備審核認可制度與人民權益有關,因此如規劃委外辦理,其法源依據位階宜訂於「消防法」層級較為適當,並將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納入「消防法」第6條第3項,使所有消防設備審核認可項目具相同法源層級。

2.    消防設備及性能設計審核認可委外辦理機制

  目前國內消防設備審核認可作業係由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核,因申請案件眾多,如能委由專業機構辦理審查作業,再中央主管機關於發證階段把關審查,將可提高審查效率,確保國人安全。本研究針對消防安全設備、特殊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及特殊消防性能設計之委外辦理機制規劃如圖1所示,亦就前述須經審核認可之17項消防安全設備,區分為消防安全設備及特殊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並研擬「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評定審核認可作業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評定機構登錄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試驗機構登錄辦法(草案)」;亦針對特殊消防性能設計研擬「消防安全設備性能評定審核認可作業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性能評定機構登錄辦法(草案)」。所研擬之各項制度草案可供消防主管機關進行後續管理辦法修訂參考。

圖1 審核認可作業之類別及各階段負責機關或機構

圖1 審核認可作業之類別及各階段負責機關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