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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13期

  • 日期:110-10-26
主題報導張乃修
內政部修正發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 條規定,推動5 層以下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機

  本部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對於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之需求,檢討建築物避難層出入口寬度及適用建築物之範圍,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之條文。

  本次修正係因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項規定,6層以上建築物始須設置昇降設備。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五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亦有設置需要,本部營建署100年2月25日已修正本條增訂第2項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惟國內五層以下建築物申請增設升降設備之案件仍寥寥可數。

  爰此,本所於107年度主動研議5層以下公寓增設電梯出入口寬度縮減之可行性,辦理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之避難層出入口寬度檢討研究,以「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推估避難層出口寬度縮減對於整棟避難完成時間的影響,及以電腦動態避難模擬的方法,觀察避難層出口縮減後,避難人流的行進方式。藉由上述定量與定性二種方法,評估避難層出口縮減對於避難造成不利影響的程度,續透過專家座談方法,研議出口縮減後,提昇安全配套措施的具體作法。

  研究發現由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設計技術手冊的公式計算結果,老舊公寓(住宅)的人員密度低,收容人數少,樓梯間足以滯留全部人員,因此避難層出口寬度對於全棟避難完成時間的影響較小,避難層出口寬度由120公分縮減為75公分時,全棟避難完成延長的時間僅30秒以內。而以電腦模擬發現,二樓往一樓的樓梯口為避難瓶頸,通過避難頻頸後的人流相對順暢,出口寬度自120公分縮減為75公分,對於避難完成時間無顯著影響。增設全棟鳴動的警報設備,或者住宅與樓梯之間的門可以阻擋火煙時,可縮短避難完成時間的效益大於30秒,即可彌補出口縮減的不利因素。   


圖1 避難層出口寬度縮減逃生時間模擬情形彙整畫面擷取圖
資料來源:本所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之避難層出入口寬度檢討研究成果報告

  上述研究成果有助於解決國內為數不少之5層樓以下老舊公寓增設電梯之困境,以協助高齡者安全便利的上下樓層,減少意外之發生。本所根據研究成果研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修正草案送營建署。

   經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多次研商討論及蒐集各方意見後,考量本部因應高齡化社會目前刻正推動老舊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以提升生活之便利性,該昇降機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事項(如本編第九十條第二款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惟老舊建築物空間有限,昇降機設置後部分建築物仍未符合本編第90條第2款規定之避難層出入口1.2公尺最小寬度之規定。

  經檢討針對本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申請建造執照,並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5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將上開避難層出入口最小寬度自120公分減為75公分以上,爰增訂第2項第4款,修正重點包含:
1. 依本所107年「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之避難層出入口寬度檢討研究」報告所示,住宅用途建築物各層樓梯間均設有緊急照明設備,且其地面  層以上每樓層居室樓地板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設置安全梯、各戶面向樓梯之開口設置防火門窗者,將避難層出入口寬度減為75公分以上,並不妨礙避難時間。
2. 為使本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申請建造執照,並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5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一併提升其防火避難功能,爰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納入同款本文所定要件。
3. 查71年7月15日修正生效前之本編第55條第1款規定:「凡建築物在六層以上(不包括地下層),且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均應設置昇降機(電梯)一座以上,……。」是部分建築物雖達6層以上,惟其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依前述規定並未設置昇降機,因應高齡化社會,上開建築物亦有增設昇降機之需求,以提升生活之便利性並兼防火避難功能,爰增訂第3項,將前開情形納入增設昇降機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