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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13期

  • 日期:110-10-26
大事紀要徐虎嘯
修正發布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8點規定

  本部綠建築標章之申請審核認可作業,自99年起改以行政技術分立方式辦理,「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係為本部指定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之依據。考量評定專業機構具公益性質,以及原要點並無針對申請指定評定專業機構者因送審文件須補正之「補正期限」及「屆期不補正」等相關規定,爰參酌本部109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之「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修正評定專業機構之法人資格並增訂補正規定。另為確保評定專業機構相關人員之專業能力,提升評定效能,本次同時修正評定專業機構相關人員參與教育訓練與受聘之規定。本部已於本(110)年7月7日發布「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及第8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7月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