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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13期

  • 日期:110-10-26
專題報導張志源
內政部頒 109 年度自辦研究甲等獎-美國、日本與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法令之比較

一、研究緣起與目的

   本研究依據「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計畫(106-109)」之「先進國家身心無障礙法令趨勢」,從美國、日本及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法令進行分析。

  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一詞,美國稱為「既有建築物」,日本稱為「既存建築物」。由於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而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對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生活環境改善極為重要,但過去無障礙設施改善不易,地方政府也常對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方式無法有統一見解,所以本研究以此作為研究對象。研究目的如下:

  1. 分析美國、日本及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法令之差異。
  2. 透過美國、日本及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優良案例分析,歸納重要設計手法及替代改善方式,特別是智慧科技提供之改善方式。
  3. 對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提出修正建議條文,並提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改善通則」 (草案),以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

二、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法令分析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業已規定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及相關罰則,而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已明定「公共建築物」範圍,「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對無障礙設施改善種類、改善優先次序、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方式內容有明確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之無障礙環境改善內容進行要求,相關法令架構已逐步完備。

  各地方政府因應實際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勘檢執行需求,臺北市除對騎樓整平改善有顯著成效外,並已訂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原有集合住宅無障礙通路替代改善方案等法令,避免勘檢改善認定之混淆,並透過彈性改善規定解決逕自改善、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改善不易或檢查不合格案件後續處理問題。

  然因經濟及環境因素,實際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仍有其困難性,但相關案例可發現無障礙輔具逐漸被廣泛使用,但仍需更多改善彈性及逐步考量智慧科技應用。

三、美國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法令分析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分成「州與地方政府機構」、「公共設施與商業設施」,該標準針對新建建築物之例外狀況及既有建築物變更無障礙設施有相關規定。在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層面,著重無障礙通路設置、電梯免除、不破壞歷史古蹟保存,並規定無障礙設施改善會造成重大影響時應採替代方式,特別強調「比例失調」、「等效便利」概念,避免建物所有者因改善無障礙設施造成經濟負擔,但也確保身心障礙者使用權益。

  美國「國際建築規範」第11章「無障礙設施」專章,詳列特殊空間環境可豁免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規定,至於美國「國際既有建築規範」第3章「無障礙設施」專章則詳細規定既有建築物修建、改建、使用性質變更、增建或遷移之無障礙設施改善規定。美國各州市亦有相關無障礙指引,以解決特殊建築物使用類組無障礙設施改善問題。

  透過美國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案例,發現已開始運用智慧科技,並對歷史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重視融入環境及活動設施替代性。

四、日本既存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法令分析

  「日本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順暢移動之法律」推動大眾運輸、建築物和公共設施一體化無障礙,以車站為中心地區,規定特定建築物、特別特定建築物之新建、擴建、改建和用途變更時,業主對於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盡之義務;「日本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順暢移動之法律施行令」明定各類無障礙設施設備需遵守之規定及增建、改建適用範圍,並訂有改善、改建檢查重點;「日本顧慮到高齡者、身障者等順暢移動之建築設計標準」強調建築物整體計畫概念及重點、建築計畫要點、建築物內各種用途之檢查重點,在既存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方面,法令架構清楚完備。

  日本府都縣政府為了執行方便性,制定既存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法令,包括推動小規模建築物無障礙化應注意事項,並透過無障礙改善指南,讓社會大眾瞭解。

  透過日本既存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案例,發現智慧設施逐步納入改善策略,並重視軟性設施協助,對古蹟、歷史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以不破壞原貌為原則。

、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法令建議

本研究就美國、日本與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法令之特色比較整理如附表。
 

    表 美國、日本與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法令之特色比較

美國

日本

我國

  1. 明定既有建築物修建、改建、使用性質變更、增建或遷移之無障礙設施改善規定。
  2. 明訂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應重視「比例失調」、「等效便利」概念。
  3. 避免既有建築物所有者因改善無障礙設施造成經濟負擔,但也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使用權益。
  1. 明定既存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需遵守之規定及增建、改建適用範圍。
  2. 明定既存建築物改善、改建檢查重點。
  3. 強調建築物整體計畫概念及重點、建築計畫要點、建築物內各種用途之檢查重點。
  1. 明定公共建築物範圍。
  2. 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種類、改善優先次序、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方式內容。
  3. 明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之無障礙環境改善內容。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透過前述比較分析,本研究我國對「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提出修正建議,並對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替代改善原則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建議透過本部營建署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身障團體、建築師公會開會研商。

  考量過去地方政府建築物無障礙勘檢無法有統一見解,我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不易性,特殊建築使用類組場所無障礙設施設置方式必須彈性及考量業主經濟能力,本研究新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改善通則」 (草案),提供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勘檢審查參考。

六、結論

  因應未來超高齡社會來臨,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人數將急速增加,本研究短期建議擬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條文,可納入法規修正參考,中長期建議擬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改善通則」 (草案),提供建築師、室內裝修人員、業者、營造人員參考,並可提供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勘檢審查參考。

  另本研究之案例及美國、日本、我國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法令比較,未來可納入「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教材」,提供給各地方政府、業界與民眾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