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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17期

  • 日期:111-11-30
專題報導張志源
內政部頒 110 年度自辦研究甲等獎 「美國公共住宅、日本公營住宅及我國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和必要附屬設施法令之比較」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將於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社會住宅亦應及早建構完善設施設備及必要附屬設施,以完善對經濟及社會弱勢者之照顧。本研究為本所「高齡者安居敬老環境科技計畫」項下「社會住宅環境設計」之課題,主要針對美國公共住宅、日本公營住宅及我國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和必要附屬設施法令進行比較,其目的包括:

  • 釐清我國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必要附屬設施之問題。
  • 分析美國公共住宅、日本公營住宅及我國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必要附屬設施之法令規定差異。
  • 針對我國「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項目」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提出法令修正建議,研提「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必要附屬設施設計原則」 (草案)。

二、我國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必要附屬設施特色分析

       透過對於我國社會住宅政策之分析,整體住宅政策完成「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目標,強調創造適合高齡者、永久性及暫時性身心障礙者之無礙生活居住環境,減少社會歧視及排擠,此時涉及社會住宅社會福利服務協助和必要附屬設施之提供。

       「住宅法」為我國社會住宅之母法,並規定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項目」規定,主要考量承租戶清潔衛生及使用習慣、社會住宅興辦地點及安全性,並明定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相關服務,提供教育、就業、醫療及其他方面之資訊及轉介服務。

       「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已提出室內設施設備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及空間需求,包括社會福利服務、身心障礙服務、餐飲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文康休閒活動、社區活動、商業活動、幼兒園、托育服務、青年創業空間及其他必要附屬設施。另前開規定主要考量附屬設施之服務範圍,除社會住宅社區外,尚包括社會住宅之所在地區,故應依實際狀況因地制宜,且社會住宅需求預測、推估均以「戶」為單位,將「福利服務」、「身心障礙服務」、「社區活動」及「托育服務」列為一千戶以上之社會住宅,至少應設置一處該項附屬設施。但如經各主管機關評估鄰近地區,有其他替代之設施可滿足需求者,可免設置。

       「社會住宅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管理作業手冊」也已對附屬設施,提出相關設計建議。

       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也已訂定該市之興辦社會住宅基地設置服務設施原則、社區營運管理要點、規劃設計階段注意事項、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和辦理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專案提供使用作業要點及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基準需求表,以符合政府對社會住宅政策之執行。因此,社會住宅之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已具備彈性及多樣性,設置規模可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及實際需求辦理。

三、美國公共住宅設施設備和必要附屬設施特色分析

       美國對於低收入與弱勢家庭的住宅協助,可分為三大類,第一為公共住宅,次為租金補貼,第三為民間興建-政府補助的出租住宅。美國公共住宅的建造,是為了提供良好與安全的住宅,給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高齡者,以及身心障礙者。公共住宅政策採用住宅選擇?制度,法令並無明訂設施設備及必要附屬設施內容,而有住宅的無障礙指引,來保障社會住宅無障礙環境建構。

       與美國的公平住宅制度對照,法國社會住宅青銀共居模式,荷蘭社會住宅發展多樣性住宅方案,德國住宅合作社計畫,都具備創新性。從歐美社會住宅案例分析亦發現,公共住宅重視以設計去除標籤化及產生多樣空間,具備實驗性、永續生態、社區照顧融入空間設計之思考。

四、日本公營住宅設施設備和必要附屬設施特色分析

       日本公營住宅政策,主要提供給低收入家庭,管理單位為地方政府與財團法人組織。「公營住宅法」、「公營住宅法施行細則」、「公營住宅整備基準」已就公營住宅之建地、樓棟、住宅、住戶、室內、共用部分、附屬設施進行詳盡規定,法令內容完備。例如:規定公營住宅用以通行之共用部分,須採取確保高齡者等移動便利性及安全性之措施。建地內須設置必要之自行車停車場、置物間、垃圾場附屬設施,須考量是否不會妨礙到入住者之衛生、便利等,以及確保良好之居住環境。另也規定兒童遊樂園、集會所、廣場、綠地及通道等共同設施,應考量高齡者使用之規定。

       因應超高齡社會,日本公營住宅考量通用設計及設施設備的彈性,並要求共用部分及專用部分,需符合無障礙設計基準。從日本公營住宅設計案例分析,可發現對經濟弱勢的重視,考量通用設計、高齡者照顧、開放空間及設計創意,可窺見日本公營住宅的必要附屬設施,具備多樣性。

五、結論

       面對超高齡社會的即將來臨,本研究針對「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項目」規定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規定提出修正條文,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評估社會住宅基地之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項目需求,並考量未來超高齡社會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可考量彈性設置相關必要設施與設備,本研究研擬「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必要附屬設施設計原則」 (草案),可納為「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及興建與營運管理作業參考手冊」,提供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據。另對於美國、日本、我國社會住宅法令研究及案例分析,可納入「社會住宅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管理作業手冊」及社會住宅講習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