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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09期

  • 日期:109-09-26
專題報導張怡文
內政部頒 108 年度自辦研究甲等獎-「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檢查技術發展與應用調查研究」

一、研究緣起與背景

(電梯)成為建築物之必要設備。我國建築法自民國60年修正第10條,將昇降設備納入管制,92年建築法增訂第77條之4條文規定,授權內政部訂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監察院於103年請內政部蒐集學理及國際先進參考標準,強化對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管理;法務部廉政署106年曾專案稽核各機關昇降設備維護保養勞務契約履約情形,發現維護員未具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等缺失;另台北市日本工商會2016年至2019年對我國政府政策建言白皮書略以,昇降機保養人力招募困難,隨著技術提升,自動化產品開發勢必成為全球趨勢。本研究透過文獻及法規探討、主管機關業務統計及專家意見等資料之蒐集分析,評估應用遠端檢查技術,以提昇建築物昇降設備保養檢查能量之可行性,因應我國昇降機保養人力不足之問題。

二、用語定義

由於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用語較為複雜,先就相關用語定義如下:

  1. 建築物昇降設備:依我國建築法相關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始能使用;並應定期委託領有內政部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以下簡稱昇降設備)。另「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明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共有3類,包括:昇降機(詳圖1)、自動樓梯(詳圖2)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詳圖3)。

?圖1. 昇降機

圖1. 昇降機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拍攝,2019)

圖2.?自動樓梯

2. 自動樓梯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拍攝,2019)

圖3. 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自動人行道

圖3. 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自動人行道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拍攝,2019)

  1.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人: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以下簡稱管理人)。
  2.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指領有內政部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以下簡稱專業廠商)。
  3.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指領有內政部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
  4. 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機構: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指內政部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檢查機構)。
  5. 檢查員: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指領有內政部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6. 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檢查技術: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本研究將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檢查技術(Remote Inspection Technologies, RITs) 定義為應用感測器、非破壞性測試、電信通信、大數據分析及人工智慧等技術,以輔助人員藉由網際網路於遠端蒐集建築物昇降設備運轉資料,進行安全檢查之技術(以下簡稱遠端檢查技術)。

三、  研究過程及重要發現

(一) 我國建築物昇降設備三級管理制度及產業人力不足衍生之問題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77條之4授權規定,訂定發布實施「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推動昇降設備三級管理制度(詳圖4),並明定昇降設備種類、用語,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要件、檢查機構、檢查員及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權責、保養及檢查頻率。該辦法規定圖4中之第1級之專業技術人員每月實施維護保養時,應查核內政部「建築物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之項目,併同保養紀錄表,按月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而建築物依用途及設備年限不同至少每半年~3年,委託安全檢查機構檢查1次。進一步分析內政部近15年業務資料可發現,我國近年昇降設備數量成長幅度,遠高於保養專業技術人員之人力成長幅度,每人每年平均保養設備數量,自92年至107年成長高達15倍(詳圖5)。為避免保養人力不足、而昇降設備數量持續成長,衍生過去已發現之維護人員變造不實維護紀錄等違規行為,發展昇降設備遠端檢查技術,以降低人力之依賴應有其必要性。

圖4.?建築物昇降設備三級管理制度

4. 建築物昇降設備三級管理制度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2019)

圖5.?近15年我國昇降設備數量及具保養檢查資格者人數

圖5. 15年我國昇降設備數量及具保養檢查資格者人數

(資料來源: 本研究繪製,2019)

(一)歷年我國昇降設備重大傷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引進遠端檢查技術提升安全之可行性

透過歷年我國昇降設備事故資料調查分析發現,過去曾有管理人委託專業廠商定期保養昇降設備,但因缺乏設備內部電子元件故障資料、缺乏設備使用環境、頻率及次數資料,致專業技術人員亦難以判斷故障前兆等問題;甚至因缺乏昇降設備運轉歷程資料,致難以確認重大傷亡事故之發生原因。而遠端檢查技術由於可大幅增加檢查項目、頻率及運轉歷程紀錄,應有助改善以上問題。

(三)我國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檢查技術應用之調查分析

透過資料蒐集分析發現,國外則有被採行自主應用之實例,例如:日本國土交通省於2016年2月發布「昇降設備維護及檢查契約範本」。允許使用電腦透過通信線路進行昇降設備非建築法規定項目之自主檢查,將遠端檢查技術視為額外、非建築法規要求之檢查。我國建築法目前並無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檢查技術(Remote Inspection Technologies, RITs)之相關規定。

綜整分析主管機關、專業從業人員及資通信與法律等81名專家學者之問卷意見發現,大多數專家認同引進遠端檢查新技術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亦認同昇降設備保養大數據,有助相關機關調查傷亡事故發生過程及原因。並建議應有推動第三方公正檢測遠端檢查新技術準確度等配套措施,同時研擬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取得設備運轉資料之機制,因應其調查分析傷亡事故過程及原因之業務需要。

(四)後續研究發展建議

綜整本研究成果,提出後續研究建議課題如下:

  1. 建築物昇降設備故障預測技術發展及應用研究:我國研發法人,業已發展機械故障預測之先進技術,預測分析準確度可達到95%以上,建議合作推動相關技術應用。
  2. 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檢查資料交換國家標準研究:為彙整昇降設備保養大數據,以利發展故障預測技術及查明事故原因,建議與相關機關研商制定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