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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3及8點修正規定自7月7日生效。

  • 日期:110-07-27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興建具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的建築物,自88年9月建立綠建築標章制度,因屬自願鼓勵性質,為強化我國建築節能成效,自90年起行政院要求所有公有新建建築物規模達5千萬元以上均須申請辦理,截至110年6月國內已有9,838件公私有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本部綠建築標章之申請審核認可作業,已自99年起改以行政技術分立方式辦理,「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係為本部指定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之依據。考量評定專業機構具公益性質,以及原要點並無針對申請指定評定專業機構者因送審文件須補正之「補正期限」及「屆期不補正」等相關規定,爰參酌本部109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之「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修正評定專業機構之法人資格並增訂補正規定。另為確保評定專業機構相關人員之專業能力,提升評定效能,本次同時修正評定專業機構相關人員參與教育訓練與受聘之規定。本部已於110年7月7日以台內建研字第1100850907號令修正發布「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3及8點規定,修正規定自即日(7月7日)起實施,將可有效落實政府綠建築政策之施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