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為提升智慧建築施政成效,鼓勵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證書之建築物,於首次有效期限5年屆滿後申請延續認可,業以本(112)年1月5日台內建研字第1117638676號令修正發布「智慧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自本年3月1日生效。 二、本所業依前揭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訂定「智慧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