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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函頒有關公有新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及休閒、文教類建築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

  • 日期:112-12-18

一、為提升我國建築物節約能源實施成效,達成2050淨零建築之願景,本所業建構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系統,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採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自願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方式辦理,合先敘明。
二、為達成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3月30日公布之建築部門階段里程碑:2030年公有新建建築物達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的目標,由公有建築帶頭做起,引導民間建築跟進,並以耗能量大之建築優先,考量產業界有所因應時間,採分年分階段方式逐步推動,本所業於111年12月12日以建研環字第1117638716號函頒,其中第1階段由公有辦公、服務類建築(G-1金融證券、G-2辦公場所)自112年7月1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且其建築能效等級至少須達2級以上,並自115年起須達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至其他建築類組之適用對象及預定時程詳前揭號函附表(詳附件)。
三、本案依前揭號函適用對象及預定時程,第2階段適用對象包括:公有新建公共集會類(A-1集會表演)、商業類(B-1娛樂場所、B-2商場百貨、B-3餐飲場所、B-4旅館)及休閒、文教類(D-1健身休閒、D-2文教設施)建築物,自113年7月1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