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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發布「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生效。

  • 日期:113-01-26

一、建築全生命週期碳足跡包含「使用碳排」及「蘊含碳排」兩部分,而依據111年國際研究顯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建築部門總碳排放量約占37%,其中建築物使用階段碳排放量約占28%,而在建築物興建及修繕拆除階段之蘊含碳排放量約占9%。
二、為推動我國淨零排放政策,行政院於111年3月30日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內政部負責「淨零建築」路徑規劃及推動,並於111年1月1日起實施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制度,優先辦理建築物使用階段碳排評估,提升我國建築節能成效,以達成「淨零建築」政策。
三、為進一步提升建築部門減碳潛力,本所經參酌國際間推動建築節能策略之新趨勢,建立建築物興建及修繕拆除等階段之蘊含碳排標示制度,作為整體推動「淨零建築」的基礎,並為積極利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參酌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制度,訂定發布「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將建築蘊含碳排評定事務,採指定評定專業機構方式辦理,以達成全方位之淨零建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