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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90期

  • 日期:104-12-15
業務報導王天志
建築防火設備設置法規研修及性能評估檢討

建築防火區劃主要功能在於侷限火勢,防止火災擴大延燒。但為生活機能需要,須於區劃構件設立開口部,再以防火門或防火捲門等常見的防火設備加以防護。本研究主要針對防火門「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條文規定,以及大型防火門評定基準進行檢討。

雖然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第76條已定義「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之分別,但未針對其使用之條件進行說明,因此本研究就其設置之相關法規加以檢視,以明確規範常時關閉或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之設置條件,使其能確實發揮防火區劃之功能。

另外,防火捲門之防火性能目前依CNS 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進行試驗,測試尺度為3m×3m,測試結果+依CNS 4212「重型捲門組件」規定實際施作最大尺寸可放大至淨寬度8m及高度4m以下(32m2)。但建築物超大開口之需求時有所聞,若能再進一步放寬將使建築物使用之便利性、美觀再次提升。

壹、防火門設置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第79條至第87條中說明各空間、場所須進行防火區劃之規範,同時規定須於開口部設置一定防火時效以上之防火門窗。建築技術規則第76條僅定義「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但未針對其使用之條件進行說明,造成設計時因經費或其它因素考量,多設計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但實際使用時又因需時常開啟,而將門開啟並固定,進而造成火災時無法阻隔火煙造成危害。

經彙整我國「建築技術規則」、日本「建築基準法」、「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美國「國際建築規範」(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英國「建築規則」(Building Regulations)、中國大陸「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防火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規定,綜合上述資料分析,我國與日本對於防火門之設置規範較為相近,但卻無詳加規定何種場所應設置常關或常開式防火門,美國僅針對地下空間詳加規定,其餘空間亦無說明,而英國及中國大陸對防火門的設置則從人員在空間中活動情形為出發點,若無人員經常使用或通行,則設置常關式防火門;若人員需經常通行,其防火門妨礙人員日常生活使用時,則將防火門設置為常開式,如此設計有三項優點,第一,可減少需經常開啟防火門,造成通行上之不便;第二,可減少一般人貪圖方便之心態,而將常關式防火門開啟固定,造成火災時失去應有的效用;第三,可降低因防火門經常性的開關而造成相關五金零件損壞之可能性。

貳、超大尺寸防火捲門評定基準

超大尺寸防火捲門須考量各種捲門寬度及高度應使用之轉軸、機箱、導軌及底座尺寸重新進行設計,因捲門作動時葉片間之拉伸及自動落下時產生之衝力皆可能造成葉片變形或脫離導軌,造成捲門失去防護作用,因此評定超大尺寸防火捲門另需考量捲門捲動時葉片間之拉扯力及捲門落下時之衝力。

在國外UL已有評定超大尺度防火捲門之例,可放寬至淨高度在8m以下、寬度在12m以下(96m2),其評估除耐火測試外,尚有拉伸(pull test)、落下試驗(drop test)等相關結構設計規範及試驗項目,另隨門寬改變,導軌深度、門片進入深度、膨脹空間、補強支架數量、底座角鐵厚度等規定亦配套而行。

參、結論

本研究將依人員於各類場所使用及進出情形進行規劃,人員經常通行之處建議設置常時開放式防火門,未經常通行之處建議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另外針對建築技術規則第76條第3款僅說明門扇或門樘應標示常時關閉防火門等文字,但並未說明標示大小、型式及位置,將一併進行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之檢討。針對超大尺度防火捲門,本研究已參考UL評定方式,研擬適合我國之「超大尺寸防火捲門防火性能評估基準」以供未來主管機關訂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