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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91期

  • 日期:105-02-17
業務報導吳偉民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場域評選作業及申請須知」要項說明

為落實「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重點工作項目,本所業於去(104)年12月10日完成函送「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場域評選作業及申請須知」至相關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大專院校及相關中央及地方事業機構等轉知所屬參與評選,並同時於本所網站公告。以下就其辦理方式、評選原則等內容要項進行說明。

一、申請對象資格及實證場域類型:

考量本案為初次辦理,為利於計畫執行控管與呈現場域實證示範效果,105年度申請實證場域之對象資格暫限於公有機關(構),並以其現有使用中之建築群或區域,並具備相關網路等基礎設施者為優先。公有機關(構)包括中央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公營事業機構等。若屬鄉(鎮、市)公所申請之提案,應報經縣(市)政府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初審後統一彙整提報。另如提案由多個單位聯合申請者,須推舉一單位作為主提案申請單位,並與其他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協議中表明相互合作關係與場域推動的權責分配。

本案考慮北中南區位、城鄉平衡、使用者生活型態與發掘智慧生活服務應用潛力等議題,規劃建置不同類型之生活實證場域,場域類型分為住宅社區、大專院校校園、科學或工業等園區、偏鄉及離島或其他具潛力場域等五類。並為利於場域實證應用規劃能達永續經營目標,上述五類公有場域均詳加定義以說明特性,且分別依場域特性要求具有一定涵蓋面積、使用者人數等規模。各類場域舉例說明如下:

  1. 住宅社區場域:中央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公營事業機構等公有住宅社區場域。
  2. 偏鄉及離島場域:偏鄉或離島之中央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公營事業機構等。
  3. 大專院校場域:我國依法設立之公立大專院校、跨校聯盟(須推一主提學校)等。
  4. 園區場域:科學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園區管理局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等。
  5. 其他場域:中央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公營事業機構等。

二、評選作業流程及評選原則:

本案實證場域評選作業整體流程如圖1,大致可分為初選、複選、建置及查核結案等階段。

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整體作業流程圖

圖1、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整體作業流程圖

初選階段主要辦理受理申請案件及進行提案之場域潛力評估,提案申請單位備妥須知規定申請應備資料發文函送至本所,接受初選提案申請,自105年1月11日至1月31日截止。申請單位應於初選提案時,檢附初選申請提案表、提案場域概要說明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各一份,提案資料說明重點為該場域作為實證計畫之潛力,評估原則包括場域資料之完整性、需求應用之創新與可行性及永續經營之效益等。各申請單位之提案資料須經初選評選會議審核後,由主辦單位函復通知初選結果。

初選通過者應備妥複選資料參加複選,並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所。申請單位複選資料應包括複選申請提案表、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各一份,申請單位依據當地特色及使用者需求分析,提出系統建置及後續服務營運計畫內容,實證場域建置建置計畫書包括推動期程、財務規劃、預期營運模式等。本所於要件審查後,由評選小組進行複選評選會議,複選通過名單經內政部核定,並正式函文通知評選結果。

複選經核定通過者將依據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執行建置,提案計畫如有修正須於30天完成內容修正後送所報核,並應提出實證場域建置發包相關設計圖說,經審查同意後,依期程完成建置並經查核後辦理結案。

三、場域規劃及建置費用補助

初選通過之場域申請單位,得向本所申請場域規劃費補助款,規劃費補助款每案以200萬元為上限。申請單位應向本所提送實證場域建置計畫書,送所核備後,始核撥規劃費補助款。

複選通過之場域申請單位,得向本所申請場域建置費補助款,建置費補助款以新臺幣5,000萬元為上限,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每案計畫總經費45%為原則。補助方式依本所相關規定採分期分年辦理,惟須注意雖經審核同意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取消補助資格:

  1. 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工並報驗。
  2. 經驗收不合格,且未依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
  3. 未能切結同意配合辦理示範展示活動,及提供相關改善效益佐證資料,或經本所要求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4. 經查使用本所補助款之工程項目有重複申請補助情形(同時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者亦包含在內)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受補助單位對本補助款之運用,均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實施內容經查核若發現與核定計畫不符,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情事時,除應將該部分之補助經費繳回國庫外,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詳細內容請至本所公告網址https://2019moi02.hamastar.com.tw/News_Content.aspx?n=745&s=160344&sms=9451 下載須知電子檔案,並隨時注意最新公告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