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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91期

  • 日期:105-02-17
業務報導詹家旺
進行104年度耐燃性能力比對試驗

為提昇實驗中心基材不燃性及建築材料耐燃性試驗能力,運用實驗室間比對的執行重點,以證明本身實驗室檢驗程序的可接受性,及符合TAF能力試驗活動要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接受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塑發中心)邀約參與「實驗室間比對」能力試驗計畫。

能力比對試驗以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耐燃性試驗法」基材不燃性試驗及CNS 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圓錐量熱儀法」2項試驗法,試體為纖維水泥板1.0 板(6 mm)產品,基材不燃性試驗試體尺寸為長40㎜×寬40㎜×高50 mm×3組,測試不燃性時間為20分鐘;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試體尺寸為長100㎜×寬100㎜×3片,測試耐燃1級時間為20分鐘。

比對試驗結果:基材試驗各試體最高溫度值,本中心為767.6℃、768.4℃及770.9℃,平均與偏差為(769±1.7)℃,塑發中心為767℃、767℃及770℃,平均與偏差為(768±1.7)℃,雙方平均值差異為1℃,各試體於加熱時間內,爐內最高溫度均未超過810℃,均符合基材不燃性;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各試體在總熱釋放量最高值,本中心為4.3 MJ/㎡、3.8 MJ/㎡及5.2 MJ/㎡,平均與偏差為(4.4±0.7) MJ/㎡,塑發中心為4 MJ/㎡、4 MJ/㎡及4 MJ/㎡,因其取至個位數其計算平均與偏差為(4±0) MJ/㎡,雙方平均值差異為0.4 MJ/㎡,各試體總熱釋放量均為 8 MJ/㎡以下,各試體單位面積平均質量損失率,本中心為1.24 g/m2s、1.17 g/m2s及1.08 g/m2s,平均與偏差為(1.2±0.1) g/m2s,塑發中心為2.0 g/m2s、2.0 g/m2s及1.9 g/m2s,平均與偏差為(2.0±0.1) g/m2s,雙方平均值差異為0.8 g/m2s,各試體最大熱釋放率均無持續10秒以上超過 200 kW/㎡及未產生防火上有害之貫穿至背面之龜裂及孔穴,皆符合耐燃1級級數。

本次能力比對試驗各實驗室並無異常結果,設備亦無異常情形,針對結果分析與建議說明:

  1. 由能力試驗結果綜合研判,基材試驗在溫度比對平均最高溫度值相差1℃,建築材料耐燃性試驗平均總熱釋放量相差0.4 MJ/㎡,其差異包含數值位數取值之差,在耐燃級數比對結果無差異。
  2. 依據本計畫執行過程與試驗結果,本中心基材試驗爐爐內2測溫點,3次測試所得最高溫度相差3.3℃,塑發中心3℃(取至個位數),相較兩者差異一致。
  3. 本中心圓錐量熱儀耐燃試驗總熱釋放量最高為5.2MJ/㎡,塑發中心最高為4MJ/㎡(取至個位數),該設備依原廠資料要求,校正常數C應在0.035-0.045範圍內,104年校正結果顯示氧氣消耗校正常數C變動皆於容許範圍內。另本中心質量損失率最高為1.24g/m2s,塑發中心為2.0 g/m2s(取至小數點下一位),其稱重裝置定期以標準法碼查驗,其偏差值皆符合允收值範圍內。

本次比對試體試驗結果均為符合,試體對加熱或燃燒幾乎不反應,較未能鑑別不同實驗室間試驗差異,建議未來試體選取,應以具鑑別度的試體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