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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91期

  • 日期:105-02-17
業務報導李軒豪
國際BIM推動情形及國內應用調查

壹、國際BIM推動情形

建築資訊建模(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BIM)為AEC產業未來發展之重要展望,由國際間對BIM之運用及推動情形即可窺見,如新加坡政府推動CORENET計畫,該計畫透過政府業務流程的重新設計與結合最先進的IT技術,使得建築和房地產部門以高效率的方式進行溝通和交換資訊。另外,新加坡政府以公共營建工程來引導應用BIM技術,並提出「新加坡BIM Guide」,希望從民間推動運用BIM技術作為基礎,以順利銜接政府CORENET計畫。

英國則是採用「推力與拉力」的推動策略,「推力」是指協助營建產業供應鏈,增進應用BIM技術能力,訂定相關建模指南、資料格式與加強人才培訓,並對工作流程、數據定義或交付標準等提供一致性的建議;而「拉力」,則是政府部門非常明確地規範工程必須採用BIM,包含在建築生命週期各階段應交付資訊的內容與時間給予明確規定,同時要與「推力」所建置的標準與規範相連結。除此之外,英國政府也提出「軟著陸(Government Soft Landings, GSL)」計畫,該計畫目的為有效地聯合民間之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BIM訓練單位,以及相關營造業與原物料生產製造業等團體,共同發展教育訓練之課程。

美國為官方與民間合作推廣BIM技術的國家,主要的推動機構為美國國家建築科學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Building Sciences, NIBS),NIBS的目標為建立建築資訊管理、資訊交換的標準,並發布了美國國家建築資訊建模標準(National BIM Standard, NBIMS),其主要內容包含:

一、核心標準,如ISO標準、資訊交換標準等

二、技術文獻,如參考流程、範例等

三、實施布署資源,如契約範本、最佳實務指南等。另一方面,也藉由buildingSMART International來作為國際合作協調的窗口,以及開發IFC等技術資訊交換工具。

貳、國內應用調查

國內BIM應用方面,臺北捷運萬大線細部設計標,為我國公共建設首先在契約中規定使用BIM技術,相繼是新北市各區國民運動中心及市立圖書館;而新北市政府也先以電子網路BIM模型審核(e-Plan Check)建造執照,可見BIM在國內各地正循序漸進地進行中。

本所「建築資訊整合分享與應用研發推廣計畫」中程個案計畫,也著手進行BIM相關研究工作與加強國內推廣力道,計畫內「國內BIM技術應用及國際推動情形分析」藉由問卷調查、深度訪談,以及比較美國、英國、新加坡等BIM技術先進國家的推動策略,分別從教育訓練規劃、元件庫建置及協同作業指南等面向探討國內應用之情形:

一、教育訓練規劃

國內BIM教學課程方面,目前幾乎以軟體指令操作為主,造成BIM課程無法與實務接軌。本所104年度「建築資訊建模BIM應用推廣及宣導計畫」參考新加坡、香港BIM訓練課程,並依實務流程規劃教材草案,內容包含BIM在建築設計階段的應用、BIM軟體操作基礎概念、建築設計、結構設計,以及機電配管設計等課題;另也針對BIM專案管理(含施工管理、成本管理課程)及建築設計應用規劃綜合性課程。

為了確認教材草案的妥適性,104年度以建築師及執業技師為主要試辦對象,進行訓練及檢討;並且舉辦北中南3場BIM課程講習會,共計約717人次參加,對於國內建築產業BIM之推廣具顯著效益。

二、元件庫建置

相較於國際間BIM元件的發展情形,目前國內缺乏BIM元件制訂的標準,也缺乏元件庫的建置。本所透過「國內BIM元件通用格式與建置規範研究」訂定國內BIM元件通用格式規範書初稿,針對建築設計產業元件建置需求,進行元件通用格式之規範初步研擬,作為通用元件使用者手冊之參考。

並運用「建築資訊建模BIM應用推廣及宣導計畫」規劃及建置BIM元件庫入口網站,收納100項BIM元件,以及提出建築設計樣板(0.1版),提供設計階段所需的模型資訊。另外,後續將配合元件格式審查機制,提供廠商上傳、下傳元件之功能,供業界與學界查詢、設計規劃或管理應用。

三、協同作業指南

根據問卷調查結果,業界認為制訂國內BIM規範標準為現階段最迫切之事,因國內在推動BIM的過程中,尚未訂定設計階段應交付的模型資訊標準,以及施工階段的模型資訊需求,導致實際案例在執行上,經常僅有設計或僅有施工階段建置BIM模型,或設計階段所建置之模型不符施工階段需求,造成資訊無法有效地交付。

有鑑於此,本所104年度「我國BIM協同作業指南之研訂-設計與施工階段資訊交換」收集國內外相關BIM指南文獻,以及參考「新加坡BIM Guide」,針對建築專案之設計與施工階段的資訊建置及交換需求,分析國內建築設計與施工階段BIM資訊交付不足之問題,並提出「BIM協同作業指南」初稿,以及建議在主契約中引入「BIM特定條款」,預期應可改善目前國內BIM執行專案契約責任定義不清、交付標的及工作範圍不明確之現象,有效降低建築產業推動BIM之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