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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92期

  • 日期:105-05-24
專題報導張志源
104年內政部自辦研究甲等獎—美國ADA無障礙設計標準與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制度之比較研究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研究以「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2010年版)(2010 ADA Standards for Accessible Design)為研究對象,將問題意識放在思考美國與國內建築無障礙法令之精神理念、法制定位與實施手法之差異處。由於美國重視人權保障,且過去臺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訂定時亦參考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早年版本,故美國的標準內容值得參考與分析。研究目的包括分析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演變歷程及現行問題、分析美國「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立法精神、演變歷程與執行方式、分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之架構與內容及透過美國無障礙設計標準之分析,提出未來國內無障礙法令的修正方向。

二、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問題歸納

  1. 國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法滿足特殊需求之空間機能使用。
  2. 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需考量地方政府實際執行能力。
  3. 未設置或改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處罰,常因為由承租人租用或建物所有權人之經濟問題而無法進行改善。
  4. 某些需花錢進行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建物使用類組,卻因公寓大廈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反對造成糾紛。
  5.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法完全針對視障與聽障之無障礙設施設置進行全盤考量。
  6. 建築物騎樓、道路界面及地下共同管線開口界面整合問題,造成無障礙通路設置不易。
  7. 國內須花費更多人力與物力來面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內容。

三、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制度之檢討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改善在聯邦法層次分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及「公平住宅法」兩個部份,住宅與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置是分離的。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源於1918年時通過「軍人復健法」開始,後來訂定「職業復健法」,到1990年立法時成為重要的公民權法,此法案與以英國、瑞典為主的「社區照護」之方向不同,強調無障礙環境徹底追求服務平等之方向。法案演變的歷程與社會經濟變遷息息相關,分成五個部分:1.就業。2.涉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方案。3.涵蓋公共設施的場所。4.電信。5.其他。

1990 年的「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強調確保身心障礙者對公共建築物使用權利和包含僱用、公共服務、交通及通訊等機會均等原則,基本精神在於個人主義精神,以尊重個人獨立自主為大前提,視住宅、社區、公共設施及都市交通系統為社會共同資產,國家以強制性法律制定具體落實無障礙環境實現。此外,該法案通過後,美國司法系統逐步縮減「殘疾」之定義,認為該法案的重點應該是在可及性和住宿,而不是在人是否真的有殘疾。

四、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制度之檢討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分成州與地方政府機構及公共設施與商業設施標準兩種適用範圍,要求無障礙設施改善方式較具彈性,也無溯及既往之規定。

美國「比例失調」概念提供無障礙通路之優先考量內容,避免建物所有者因要改善無障礙設施造成經濟的負擔,也確保身心障礙者使用建築物通行可行性。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分成10個章節,以一般建築物與特殊建築物區分,重視通信設施設置,除建築物設施設備外,對非固定設施也特別規定,尤其針對大型運動場應分散無障礙輪椅觀眾席及各類重要休閒設施訂定設計標準,值得國內參考。

五、針對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架構修正建議

(一)重新思考公共建築物之範圍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特色將住宅與州與地方政府機構及公共設施與商業設施分離,以利政策執行。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必須考量公共建物與私有建物提供公眾使用而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合理性。

(二)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應具彈性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之「等效便利」概念,考量到建物所有權人因實際空間與資金考量,以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設置,值得國內參考。

(三)針對特定公共建築物的考量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會針對特定建築物或場所來擬定特殊的無障礙設施設備內容,可以提供給國內政府部門針對特殊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活動場所,個別訂定不同無障礙設施設備。

(四)針對特殊設施設備的考量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針對特殊無障礙設施設備進行考量(例如火災報警系統、偵測警報、聽覺輔助系統),在合適建築場所中設置,此概念值得國內針對特殊需求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考量。

六、國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建議

(一)業務推動作業建議

  1. 修正業務督導考核表,減少縣市政府準備書面文書資料業務的負擔,確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勘檢人員專業性。
  2. 業務考評部份建議各受評單位應建立年度業務工作期程規劃,避免將業務集中在下半年度密集執行或未能即時完成。

(二)現場抽查部份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於建築執照核發後之抽查作業,就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詳圖加強審查,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施工錯誤。
  2.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人員對勘檢建築物提供之改善建議,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確實分類,對於不符合法令規定部份要求改善。
  3. 當年度改善完成之既有公共建築物,應以最新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改善標準。
  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相關單位推動騎樓淨空專案,確實有困難者,至少應要求留設出1.5 公尺?度供行人及輪椅者通行。

七、結論

未來國內可參考「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及「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之制度,針對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制度進行檢討,讓法令制度更具彈性。

住宅無障礙設施設置與一般公共建築物之需求不同,美國將住宅與州與地方政府機構及公共設施與商業設施無障礙設施設置類型分開,有周密考量與必要性,現行國內住宅法已發布施行,並有無障礙住宅補助獎勵法令,面對國內將進入高齡化社會,住宅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設置將越加重要,建議未來可朝向將建築物無障礙制度分成住宅與公共建築物,以利國內整體建築無障礙政策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