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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93期

  • 日期:105-10-03
大事紀要張怡文
修正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

       智慧建築標章之審核認可係依「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本次為配合智慧建築評估手冊修訂及實施日期,故增訂智慧建築評估手冊及修正智慧建築等級之用詞定義,及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記載規定。另外,考量建築物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後之施工及使用係承續原許可之連續行為,明確規範已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申請認可、延續認可或重新認可,遇有智慧建築評估手冊規定變更時,得不適用新修正之規定,本次亦針對第8點、第10點至第11點規定進行修正,明文規定已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申請認可、延續認可或重新認可,得適用原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時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規定。本要點已循相關法制作業程序以105年6月3日台內建研字第1050850490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