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緣起
臺灣於2009年莫拉克颱風、2010年凡那比颱風時發生老人福利機構淹水災害事件,為強化長期照顧機構防災避難等,行政院於民國106年12月頒布「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要求中央督請地方政府針對潛勢區內之現行機構加強輔導改善。爰此,配合研擬可供老人福利機構對應水災避難撤離標準及應變作業建議,以協助具淹水災害潛勢之機構進行事先整備,進而降低相關人員在淹水事件受災程度。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包括:經由二手資料,就國內老人福利機構問題檢討與對策分析、國內外老人福利機構災害避難撤離標準相關法令及政策彙整。其次,蒐集國內老人福利機構位址,配合淹水潛勢圖資進行疊圖分析,掌握具淹水風險機構資訊。第三,現地調查進行老人福利機構個案實質環境、機構人力、整備作為及應變能力進行觀察。第四,問卷調查,針對2017年底已立案之所有老人福利機構發放問卷計1,101份,共回收紙本、電子問卷合計367份。第五,深度訪談,對象包含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員工、政府部門災害應變決策人員等。第六,專家座談/焦點團體,以災害防救學者、社衛政部門官員、災害主管機關官員、老人福利專家學者、民間組織、機構代表等為對象,協助檢視問卷初稿及就本研究所擬之水災應變作業原則及避難撤離機制之內容討論修正。
三、老人福利機構水災避難撤離標準及應變作業原則
(一)水災避難撤離與應變作業之權益關係者
1.老人福利機構:機構的營運單位,對機構特性最了解,對住民有照顧、安全維護之責任。
2.機構住民及家屬。
3.社/衛政部門:機構之主管單位,透過法規及評鑑等方式,促進機構在安全之提升。
4.淹水相關災害之預警及應變部門:中央包括氣象局、水利署、消防署等;地方政府包括水利單位、消防局等。
5.社區:如水利署、消防署等推動防災社區。未來可強化社區與機構的互動。
(二)機構風險分級
1.機構應檢視是否有下列環境脆弱性:(1)日降雨量450mm,淹水大於50cm;(2)10年內嚴重淹水,或執行疏散撤離;(3)週邊200m有寬50m以上河川;(4)鄰接魚塭或水田,或自身或鄰近機構曾發生淹水。
2.機構之建築特性:(1)樓高1樓;(2)兩層樓,但屋頂為鐵皮屋頂。
3.老人福利機構風險分級:
(1)具有上述建築特性兼具上述環境脆弱性者,歸為「第一類機構」;(2)不具上述建築特性,但具上述環境脆弱性者,歸為「第二類機構」;(3)具有上述建築特性,但不具上述環境脆弱性者,歸為「第三類機構」;(4)上述建築特性及環境脆弱性,兩者皆不具備者,歸為「第四類機構」。
(三)應變行動與疏散時機判定參考(如下表)
(四)應變行動建議:
1.應變機制啟動。
2.啟動災害應變編組、必要時緊急人力召回。
3.災害資訊蒐集:每3小時檢視紀錄雨量、淹水警戒、河川水位警戒、觀察機構周邊淹水狀況。
4.疏散避難決策:(1)第一、二類機構較可能遭遇淹水風險;(2)須兼顧住民照護維持,與未及時疏散、疏散過程之風險;(3)機構應評估自身風險,與主管單位溝通疏散避難決策;(4)機構須了解,當災情擴大,救災單位運作負荷多已滿載,無法即時支援;(5)若預測結果幾乎確認可能淹水,且機構所在區位及建築狀況屬於較高脆弱性,則機構應儘早撤離。
5.縣市、鄉鎮得依法要求機構撤離。
6.疏散準備。
7.準備疏散之相關作為。
8.疏散執行。
9.開始進行疏散。
四、結語
本研究自訪談及問卷獲知機構在考量淹水風險的不確定性及造成住民的不便、人力物力成本的增加,與可能需要支付交通業者及收容端業者之必要開銷,而較不傾向事先進行預防性撤離。因此,政府在平時即應透過風險溝通,讓機構了解其有照護住民安全之責任;當發生淹水事件後業者請政府部門協助時,其責任若在於機構的應變時機延誤,機構也將面臨家屬的責難,並影響企業的後續經營。政府也可透過諸如教育訓練課程的提供、業者經驗的分享、防災計畫擬定的輔導、相互支援協定(如交通業者、其他性質類似的機構)的推動、新型態演習方式的導入等,讓機構更了解災害風險及有更好的因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