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綠建築標章採與國際間綠建築標章相同模式,均為自願性質,因非法令規範事項,僅能宣導鼓勵申請。然而綠建築標章有效期限為5年,且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要求效期到期者應申請續用之規定,致現階段標章到期申請續用之整體比例無顯著提升。為積極落實政府綠建築政策之施政目標,鼓勵已取得標章者於有效期限屆滿後申請繼續使用,爰於109年4月22日修正發布「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5點、第8點及第10點規定,並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正係針對仍維持一定綠建築設計性能並經評定專業機構查核符合相關規定者,即准予延續標章之認可,以達簡政便民及提升綠建築標章續用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