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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09期

  • 日期:109-09-26
業務報導賴深江
從災害韌性觀點探討地方層級國土計畫中有關公有土地 與公共設施之整體多元使用策略

壹、前言   

本所為協助推動地方層級國土計畫納入災害韌性規劃之內涵,前於2018年辦理「地方層級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一、二類)災害韌性規劃之土地使用管制策略」案,經調查結果發現多數專家學者認為「增加公共設施多元利用之土地使用型態」應屬優先落實之推動策略,並考量公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係政府主導性較高、推動較容易之範疇。因而延續於2019年辦理「地方層級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一、二類)災害韌性與公有土地、公共設施之整體多元使用策略」案,惟受篇幅所限,本文僅就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即都市計畫地區)為範圍,說明以韌性規劃理念研擬公有土地、公共設施整體多元使用策略供參,以期對提升國土災害韌性有所助益。

 

貳、韌性設施之功能

韌性之意涵指「不易受災」且「能快速回復」,依此原則將韌性設施功能之類型區分如下:

一、不易受災(減災): 此類型之韌性設施可降低一地區未來災害發生產生之衝擊。

1.低衝擊開發(LID) / 透水性鋪面 / 基地保水 / 雨水儲留

2.綠色基盤 / 滯洪設施 / 滯蓄水空間

3.開放空間 / 火災防止延燒帶 / 防火綠帶 / 防救災動線:避難通道、緊急通道

二、快速回復(整備、應變、復原): 此類型之韌性設施可使災後之地區快速回復至災前之水準或比災前更好。

1.避難據點:緊急避難場所 / 臨時避難場所 / 中期收容場所/

2.物資收集調度據點 / 醫療、消防據點

3.提供作須具備援系統之設施使用

三、儘量維持原有韌性功能之使用 / 災害潛勢範圍劃定避免開發:部分公共設施在未開發前已具有韌性,因此建議其儘量維持原有韌性功能,以發揮原有之功能。

 

?、災害韌性與公共設施之整體多元使用策略研擬

將上述韌性設施功能納入對應之公共設施及災害類別策略表中,以補足現有公共設施尚未深入探討之功能。本文彙整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之範圍對應臺灣常見五種災害類型,探討其適用之韌性設施,彙整如表1。自表1可看出颱洪災害主要之韌性設施為LID;地震災害、坡地災害、人為災害之韌性設施功能為緊急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海嘯之韌性設施功能為維持原有韌性功能、開放空間,而電信、變電所等韌性設施功能則為提供須具備援系統之用。

 

肆、災害韌性與土地使用分區內公有土地之整體多元使用策略研擬

將上述韌性設施,針對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範圍中位於土地使用分區內之公有土地(包含公有公用、公有非公用之土地)之災害韌性規劃策略加以說明。考量各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略有不同,本文選擇以桃園青埔特定區為例加以說明。對應臺灣5種災害潛勢,探討土地使用分區內之公有土地適用之韌性設施功能,彙整災害潛勢之韌性規劃策略項目如表2。由表2可知,颱洪災害主要之韌性設施功能為LID、雨水儲留;地震災害、坡地災害、人為災害之韌性設施功能主要為緊急避難場所、中期收容所;海嘯之韌性設施功能為維持原有韌性使用,而電信事業專用區則為提供須具備援系統之用。

 

伍、結論

於近年氣候變遷極端天氣事件發生頻率愈高、衝擊愈大之趨勢下,希藉由國土計畫法施行之契機,將災害韌性規劃融入空間計畫內俾提昇臺灣災害因應能力,因此,本文提出以災害韌性理念建構災害韌性規劃之公有土地與公共設施之整體多元使用策略,希能供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參考運用,發揮提昇國土災害韌性之功效。

表1. 城鄉一」災害潛勢對應公共設施之韌性規劃策略項目

表1.?「城鄉一」災害潛勢對應公共設施之韌性規劃策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