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智慧建築標章制度係屬自願申請性質,為簡政便民,鼓勵各界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本部於109年10月6日以台內建研字第1090851085號令發布「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第8點、第10點修正規定,修正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改採展期方式辦理,提升候選證書效期展期申請之行政效率與降低申請人作業成本,名稱並修正為「智慧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109年10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