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綠建築標章採與國際間的綠建築標章相同,均為自願性質,為進一步提升我國建築物節約能源實施成效,達到更優良的環境效益,本部參酌國際間推動建築節能策略之新趨勢,並依行政院「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及經濟部「能源轉型白皮書」之部會分工事項,建立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能效標示制度。配合建築能效標示制度之推行,業於本(110)年1月12日修正發布「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將建築能效標示併入現行採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四大面向綜合評估之綠建築標章制度,以進一步強化取得綠建築標章建築物之節能成效,並更精確掌握建築節能重點,有效提升綠建築設計水準,期透過實施成效良好之綠建築標章,進而帶動建築物自主標示建築能效等級,修正規定自110年1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