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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12期

  • 日期:110-07-15
大事紀要詹家旺
本部修正「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第9章防火相關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鑑於木構造為良好的低碳建築材料,惟尚缺可依法規設計之樓板及屋頂之組合,為節省木構造樓板及屋頂需先經防火試驗取得認可所耗之時間及費用,並降低選用木構造之法規障礙,爰於110年1月26日公告增修規範第9.2節及第9.3節,修正要點如下:

  • 增訂框組壁式系統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樓板及半小時防火時效之屋頂構造組合及解說。
  • 將原框組壁式系統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分為具垂直承重性能及不具垂直承重性能,分別定明其構材組合方式及解說。
  • 配合具防火時效之木構造組合運用特殊耐火級石膏板之需求,訂定耐火性能試驗方法。
  • 增訂梁柱構架系統及原木層疊系統之牆壁、樓板及屋頂得採用框組壁式系統之規定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