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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12期

  • 日期:110-07-15
業務報導賴深江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對災害韌性之衝擊與規劃策略

壹、緣起

    近年內政部為協助各縣市政府解決長期未能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近於102年頒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已就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提及防災相關原則。在此基礎之上,本所為協助推動公共設施解編檢討,更進一步強化災害韌性考量,於109年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對災害韌性之衝擊與規劃策略研究」,探討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及其變更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考量原有之使用是否具有分擔災害韌性功能,若原分擔災害韌性功能之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解編後,是否應優先設置其他相關之韌性設施補充之,並期能自計畫檢討過程強化都市災害韌性。

貳、研究成果摘述

       本研究為期上開作業原則運用於規劃、審議作業時更趨完善,於不變既有作業原則之前提下,提出下列補充性之規劃策略建議供參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災害潛勢圖資套疊分析策略

1.解編之規劃前先進行全都市計畫區(而非僅針對解編之公共設施)與災害潛勢圖疊圖。

2.分析欲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災害高潛勢範圍之關係。

(1)若全區位於災害高潛勢區,建議不予解編,並依其災害類型,優先考量法令相關的管制(如地質法之地質敏感區等)

(2)若僅部分位於災害高潛勢區,建議解編後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類型,能符合災害潛勢之性質。

(3)若全區位於非災害高潛勢區,建議仍須考量解編後對整體災害韌性之衝擊。

3.舊市區、已建成區位於淹水潛勢區,未來若有更新之可能,可規劃大型開放空間或增加韌性設施,如增加地表逕流入滲面積、留設滯洪空間或增設雨水貯留設施,以降低淹水之風減,提升都市地區之防洪能力。

二、透過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策略

1.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過程中,若採用跨區市地重劃為手段,其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增列適合當地需要之韌性設施項目或透過彌補措施、以增列附帶條件方式方同意開發。

2.針對位於高災害潛勢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可藉由跨區重劃方式,將位於高災害潛勢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公共設施負擔用地,且應符合災害韌性之使用,若上述方式均無法達成,可考量依照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等規定來取得公保地。

3.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之角度,辦理跨區整體開發或變更回饋機制,因變更為較有價值之土地使用分區,對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進而可提高都市災害韌性規劃之可能性。

 三、重新檢討都市防災計畫策略

1.在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時以未來人口結構與災害管理需求做為韌性規劃之基礎重新檢視及規劃,並適當加入韌性規劃設施,提高都市計畫區之災害韌性。

2.公共設施解編後對原都市計畫內容中有關防災計畫之章節,應重新檢視其是否仍滿足防災計畫之需求。

3.藉由重新檢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將都市計畫與災防空間相互結合,並適當加入韌性規劃。

4.因開放空間改變,在重新檢視防災計畫時,應將外援人力機具聚集及物資轉運等功能一併檢討,以強化與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應對。

5.未來各都市計畫(或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提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時,應加強考量防災計畫中之災害韌性相關規劃,若解編原具可承擔韌性功能之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在未來開發應優先補充設置LID(低衝擊開發)、綠色基盤及避難場所等韌性設施。

、運用具公用性質之非公設用地或事業機關土地提升災害韌性之策略

1.具公用性質而非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私立學校、宗教專用區),可透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增加其韌性設施,以降低公共設施解編後對都市地區產生之衝擊。

2.政府所管有之機關用地及公營事業機構土地(:中油、台電及自來水…等機構),在空間上為多點分布且又有一定面積規模,若在不影響其原有使用機能下,附加其韌性設施之功能規劃,則可彌補公共設施解編後公共設施總面積縮小情況下削弱災害韌性設施功能之影響。

3.具公用性質而非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若原本即具有大量綠地、開放空間時,宜維持原有之韌性功能;大型之開放性空間可同時作為災時緊急避難之場所。

4.已興闢完成之設施、建築物,建議適當加入韌性之規劃,例如:綠地、廣場加入滯洪設施、建築物加入雨水儲留、基地保水設施等規劃。

5.透過多元韌性使用之規劃,使韌性設施在平時與災時可轉軌為不同之使用,以增加對地區整體發展之綜效貢獻。

 、結語

臺灣地區為因應地震、氣候變遷極端降雨等災害,有賴都市公共設施提供減災、避難、收容等項機能,故於都市計畫檢討審議過程宜審慎考量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後對未來所造成之長期影響,希本研究成果可供都市規劃與審議作業人員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