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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14期

  • 日期:111-01-31
大事紀要姚志廷
修正發布綠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8點規定

本部綠建材標章之申請審核認可作業,自98年起改以行政技術分立方式辦理,「綠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係為本部指定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之依據。考量本部推動綠建材標章係為提升國人居住環境品質,指定評定專業機構宜具有公益性質;原要點並無針對申請指定評定專業機構者因送審文件須補正之「補正期限」及「屆期未補正」規定;且為確保評定專業機構相關人員之專業能力,提升評定效能,需修正評定專業機構相關人員參加教育訓練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並於本(110)年8月18日以台內建研字第1100851089號令發布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評定專業機構之法人資格,應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二)增訂申請指定與重新指定案件之補正規定。

    (三)修正評定專業機構相關人員參加教育訓練之規定,及增訂未參加教育訓練者於申請重新指定案件不列計第2點第2款、第3款及第6款人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