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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簡訊第119期

  • 日期:112-06-02
業務報導張志源
協助教育部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增訂要點」

       教育部為因應監察院之調查意見,強化校園無障礙環境之建構,並考量以「校園整體環境」進行改善規劃,營造便利於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之校園生活環境。

       本所為協助教育部國民教育署訂定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之規定,參加該署研商「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要點」會議,分別就該要點訂定目的、適用規定、學校主要校門出入口、學校室外通路之設置原則、學校建築物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居室、無障礙廁所及扶手之設置等規定內容,提出相關建議意見。相關意見之重點,說明如下:

  • 學校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之無障礙通路,通達便於行動不便者進出之校門出入口,其鋪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且易於通行。
  • 學校內應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通路通達行政區、教學區、運動與活動區、休憩區及服務區,並考量其便利性及視環境條件、場所面積酌予增加。
  • 學校建築物居室設置應考量居室使用之需求與頻率,優先納入無障礙校園環境可及區內集中設置,提升使用之便利性及可及性。
  • 國民小學低年級使用之無障礙小便器,應參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規定,小便器前線高度規定為36公分,並設於一般廁所內,數量需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至於國民小學中、高年級及國民中學與高級中學之無障礙小便器,可依無障礙規範小便器規定辦理。
  • 學校應保留行動不便者進出、停留及使用戶外活動場所之空間,設有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求助鈴及其他相關設施者,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並參考無障礙規範附錄接近可及範圍與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辦理。
  • 學校應設有無障礙通路,便於行動不便者上下司令臺及建築物室內空間舞台,設置確有困難者,得商借爬梯機或相關輔具予以協助。
  • 學校宜考量行動不便者之需求,於校門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標誌、地圖、告示牌及解說牌,其設置應適合輪椅、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之高度、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清晰可辨,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語音等設施設備。

       透過教育部國民教育署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要點」的研訂,相信未來校園的無障礙環境,將更能獲得保障,更加安全、舒適及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