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補(捐)助經費申請作業規範」
注意事項
補(捐)助對象如果為監督本所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及本所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該要填寫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 事前揭露】」(如附件),同時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修訂日期
114年9月18日建研綜字第1147631314號令
規範規定要件
1.經費使用範圍:
有關建築研究發展成果推廣應用、諮詢服務、展示宣導、講習訓練、研討活動,及有自償性之研究計畫與推廣活動事項,得申請本所補(捐)助。
2.申請期限:當年度計畫申請期限至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止,以郵戳或現場掛號日為準,逾期不受理。
3.補(捐)助對象:建築相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財團法人、公會、學會、協會等團體組織,得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
4.審查作業:
(一) 申請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補(捐)助案件,由本所主辦組依本作業規範有關規定審核簽辦。
(二) 申請金額逾新臺幣二十萬元之補(捐)助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1、初審:由本所主辦組擬具審核意見及複審程序簽辦。
2、複審:計畫書部分得視需要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審議。
經費部分由本所主任秘書召集各組、室主管審核後,由主辦組室彙整審核意見並簽辦。
5.補(捐)助標準:
一般性補(捐)助:本所補(捐)助每案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及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政策性補(捐)助:因應政策方案或由本所配合辦理之業務需要得全額補(捐)助。
6.本補助為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