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補(捐)助經費申請作業規範」
注意事項
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本處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 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修訂日期
106年03月29日建研綜字第1060002653號令
法規內容
1.補助之項目:
有關建築研究發展成果推廣應用、諮詢服務、展示宣導、講習訓練、研討活動,及有自償性之研究計畫與推廣活動事項,得申請本所補(捐)助。
2.申請期間:
3.資格條件:建築相關機關、學校、財團法人、公會、學會、協會等團體組織,得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
4.審查方式:
(一) 申請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補(捐)助案件,由本所主辦組依本作業規範有關規定審核簽辦。
(二) 申請金額逾新臺幣二十萬元之補(捐)助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1、初審:由本所主辦組擬具審核意見及複審程序簽辦。
2、複審:計畫書部分得視需要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審議。
經費部分由本所主任秘書召集各組、室主管審核後,由主辦組室彙整審核意見並簽辦。
5.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般性補(捐)助:本所補(捐)助每案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及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政策性補(捐)助:因應政策方案或由本所配合辦理之業務需要得全額補(捐)助。
6.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