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113年10月4日台內建研字第1137638745號函及113年12月30日台內建研字第11376389931號函辦理。
二、依前揭113年12月30日本部核定之本計畫補助入選名單,區分為補助整體改善者及補助設計者二類。為利各受補助機關後續請領各期補助款,爰修正本須知第3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增修補助整體改善者及補助設計者之相關規定,並配合立法院審議通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之時間,調整相關辦理時程。
三、檢送修正「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公有既有建築物及建築公共緊急避難空間能效改善及淨零示範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及其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