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4-04-23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30日院臺交字第1131013331號函核定「淨零建築轉型發展推動計畫」(核定本)辦理。

二、依上開行政院核定計畫,旨揭須知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機關為本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轄)並由該府彙整提出申請並採競爭型補助方式,經召開初選、決選會議,並經內政部核定之115年度受補助案件,將由本所進行補助。

三、為利後續補助工作之推展,115年度旨揭計畫提前於本(114)年度辦理籌備工作,申請對象為地方政府所屬公有建築物。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彙整所屬(轄)之機關(構)、學校、醫院及鄉(鎮、市、區)公所等之申請案後統籌辦理申請,並於本須知函頒發布日起45日內(114年6月6日前),將申請提案之基本資料(詳本計畫須知之附件三)函送本所辦理。